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關於暴力的正當性

當我說最深刻的反叛是做自己,重點不在是否使用暴力。唯恐引起誤解,當然誤解也許不會構成傷害,但我仍希望把這個問題釐清。

張鐵志的文章裡面提到的是六十年代學生運動的激進化,因此,我們此處所涉及的暴力是具有公共性的指向(intention),這一點是我討論暴力之前必須先釐清的範疇。此處所談的暴力不在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雖然這是最原始的正義,但我要談的是涉及公共性的暴力,也就是行動者的信念裡面包含了使用暴力能夠實現某種正義,此即公共性之所在。換言之。使用暴力的行動者相信此一暴力之使用目的在於實現共同的利益,甚至包括被施與暴力者的利益,而非僅為一己之利益。

當然,被施予暴力者基本上應該對於此一暴力而言,都是違反其意願的。

我們以荊軻刺秦王為例,來討論歷史情境裡面的暴力的正當性。如果荊軻是刺一獨夫,也就是暗殺一個獨裁者以便使其他人獲得政治上的自由,如此正當性顯而易見,他實現了某種正義,就後人對於荊軻暗殺行動的詮釋而言,這應該是一種主流的詮釋。但此一詮釋的前提是秦王為獨夫,但秦王是否為獨夫,卻是另個歷史詮釋的問題。秦統一六國,車同軌、書同文,建立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與漢高祖等歷代開國君主何異?如果無異,那麼為何獨獨秦始皇被稱為獨夫,只因秦始皇曾焚書坑儒嗎?歷史上曾經迫害知識分子的皇帝何其多?大興文字獄的不在少數,這些應該統統列為獨夫才對。人人得而誅之,才是正義。

廣而言之,戕害人民政治自由的統治者應該人人得而誅之,似乎言之成理。那麼,美國總統甘迺迪?埃及總統沙達特?甚至印度聖雄甘地?他們是否為獨裁者,如果不是,那麼政治暗殺如何具有正當性?如何可以自我合理化具有正當性?如何可以自我詮釋是實現正義呢?

且讓我以政治暗殺極為盛行的日本近代歷史為例,明治維新時期,倡導尊王攘夷的土佐藩士坂本龍馬死於政治暗殺,暗殺他的人其中包括維新三傑之一的長州藩士木戶孝允(原名桂小五郎)。歷史很弔詭地是,當坂本龍馬初倡導勤王,主張大政奉還明治天皇時,桂小五郎還是佐幕派,也就是支持當時的德川幕府繼續統治。此時桂小五郎的政治暗殺是否具有正當性,實現了某種正義呢?此一論題便具有相對性,對於坂本龍馬而言,應該是缺乏正當性的,對於桂小五郎來講當然具備正當性。坂本龍馬相信只有把政治權力交還給天皇,日本才能成為一個富強的國家。反之亦然,桂小五郎相信只有讓幕府將軍繼續執政,日本才能成為一個富強的國家。歷史的後見之明似乎站在坂本的那一方,因為桂小五郎後來成為維新三傑,長州與薩摩聯合逼退德川幕府讓位。

此一正當性問題因為長州藩以及桂小五郎的改變政治立場與主張而使得正當性的對立與爭議似乎迎刃而解。但同為維新三傑的大久保利通與西鄉隆盛之間的政爭就更難解了,西鄉隆盛提出征韓論看似帝國主義,其隱含的是要平息士族被剝奪特權的社會動盪,最後被迫發動西南戰爭,但明治天皇最後仍為其平反,至於大久保利通雖然打贏了西南戰爭,最後仍被暗殺,政治正確在兩者之間糾纏不清,至今東京上野公園仍矗立著西鄉隆盛的銅像供人憑弔,到底正當性是站在哪一邊?因為如果涉及正義的正當性問題難以釐清,則暴力之使用其任意性便越發清晰,換言之,那就越顯得是個人一時一地之判斷,而難以通過歷史的考驗。

再者,在民族主義的旗幟下,發動戰爭者在本國可能仍被視為是英雄,但對被侵略國而言可能是屠夫,日本發動侵華戰爭的首腦們戰後被判刑,但仍供奉在靖國神社就是一個明證。

美國為了建立一個完整的民族國家,向西部擴張過程殺害了印地安人,越戰時屠殺婦孺。德國一次戰後謀取經濟復興,藉口迫害猶太人以奪取金融主導權。蘇聯以同樣理由屠殺猶太人有過之而無不及。土耳其屠殺庫德族人,非洲烏干達種族互相屠殺,蘇聯解體後,俄羅斯使用毒氣屠殺車臣。清朝入關屠殺漢人,太平天國入南京屠殺,日本二次大戰南京大屠殺,印尼在東帝汶屠殺…,歷史的殷鑑不遠。但人類屠殺同類手段之凶殘,較之其他動物有過之而無不及,這些絕非我所言的暴力之正當性,因為他們為了換取個人或族群的政治權力及自由,不惜以其他個人或族群的生命為代價。

我相信911事件中,阿拉伯的聖戰士對於自己的攻擊行動是自認有正當性的。坂本龍馬與木戶孝允之間,西鄉隆盛跟大久保利通之間,差異再大,為了自己的民族國家之富強卻是他們之間再清楚不過的共識及共同的意識形態。但這個共識絕對不存在於布希與賓拉登之間。此時暴力的正當性究竟歸屬於何方呢?

雙方都有正當性,對自己的族群而言。雙方也都沒有正當性,針對他者(the others)的族群而言。問題至此,似乎無解,但我不想鄉愿式地高喊世界和平或者不負責任地提出相對主義來規避。

讓我們回到近代民族國家興起過程中的民族主義來討論,一個民族國家是否可以因為一己國家的利益以及富強等而屠殺另一個種族或民族國家,理論上來講,國際社會應該反對,但卻常常缺乏制裁的力量,我們這裡所指稱的這些國家不一定是指俄羅斯之於車臣,或者塞爾維亞之於波士尼亞,更且可能是美國之於越南、阿富汗或其他國家。

反思這件事,當我們自己的民族國家遭遇另一個民族國家使用暴力加以屠殺時,我們個人能否使用暴力來反抗,甚至屠殺其國民呢?(如911事件)我身為一個屠殺他族的民族國家之國民,是否能以暴力行動來對待自己的國家機器、政府的象徵以及權力的行使者呢?這將使我們更加回到問題的深層反思及核心,雖然未必更接近答案,但至少是我對自己提出的一個論述真誠的反省與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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